紫酱娱乐吃瓜,揭秘网红圈层吃瓜文化,揭秘幕后真相

亲爱的读者们,你们有没有在某个闲暇的午后,刷着短视频,一边“吃瓜”一边偷乐呢?如今,这“吃瓜”可是个热门话题,不仅因为娱乐圈的瓜越来越多,还因为有人竟然因为“吃瓜”吃出了麻烦!今天,就让我带你来一探究竟,揭秘紫酱娱乐的“吃瓜”风波。

“吃瓜”也能被抄袭?短视频创作红线在哪里?

随着短视频的火爆,各种娱乐类短视频应运而生。其中,“吃瓜”类短视频因其年轻化、碎片化、新颖性等特点,在短视频分区赛道中脱颖而出,吸引了无数“吃瓜群众”。近日一起因“吃瓜”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却让这个话题变得格外引人关注。

案情回顾:紫酱娱乐“吃瓜”自媒体侵权被罚

这起案件的主角是一家名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娱乐全产业链营销宣传服务公司。该公司在运营的娱乐账号上,发布了大量娱乐圈的短视频解说作品,拥有500万粉丝。有一天,他们在网站上发现了一个与自己账号相似度极高的账号,不仅头像、名称相同,还发布了相同的娱乐短视频内容。

该公司立即将此事诉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侵权账号所属的某技术公司及相关平台立即停止搬运行为,删除相关侵权短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37万元。

被告辩称:内容低播放量,赔偿金额畸高

面对原告的指控,被告某技术公司辩称,涉案短视频并非由其提供。根据公司后台系统显示,短视频内容来源于广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注册账号在被告公司蜂网后台上传视频内容并进行收益。

同时,被告还表示,在某网站发布的涉案短视频内容播放量极低,并未从中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原告公司所主张的短视频经济赔偿金额明显畸高。

法院判决:吃瓜也要有技术含量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旗下账号在相关互联网媒体平台均发布了大量的娱乐圈短视频解说作品,通过对于已有素材的片段的选择、组合、设计、评论形成了具有自己风格的新视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原告公司旗下自媒体账号发布的娱乐圈短视频体现出了创作者个性化思想的表达,与原作品存在实质性差别,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

被告未经授权,擅自注册与原告相同名称、相似头像账号,并上传了大量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短视频作品,侵害了原告相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数额,因无证据证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法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吃瓜群众:吃瓜也要有底线

这起案件的判决,无疑给那些热衷于“吃瓜”的网友们敲响了警钟。在享受娱乐的同时,我们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要盲目跟风,更不要侵犯他人的权益。

亲爱的读者们,你们在“吃瓜”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呢?快来评论区分享你的经历吧!让我们一起,做一个有底线、有素质的“吃瓜群众”。